案犯盗取玉石价值难评估遭遇定罪量刑尴尬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晨
新疆是我国著名的玉石产地,随着玉石交易量不断上升,与玉石相关的各类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记者获悉,自2012年至今,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共受理玉石诈骗、盗窃案件9件24人,涉案金额均在30万元以上。
黄金有价,玉无价。正因玉石的价值难以评估,在玉石盗窃、诈骗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遇到不少尴尬。
玉石鉴定价值受争议
2011年初,张某、刘某及周某三人在乌市成立了一家公司,通过代销玉石赚取差价。几个月后,三人决定制作一批“盛世壁”摆件进行销售。“盛世壁”原料为青玉,价值不过2000元,在该公司的虚假宣传下,每块“盛世壁”售价都在3万元以上。
为加快资金流动,三人召集大批玉石爱好者,承诺凡购买该公司玉器的客户,均可签订一份投资收藏协议书,一年后,投资者可凭协议领取收购价格15%至18%的年息。事实上,该公司销售的部分玉器是从别的商铺赊借来的。
2012年4月,该公司又以购买地皮承建房产为由,招纳投资人,依旧承诺给予投资者15%至18%的年息。然而,该公司并未取得任何土地所有权,也无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经营许可证。
2013年初,公安机关发现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截至目前,该公司共与108人签订139份投资收藏协议书,该公司员工以获取佣金的方式非法提成共计2423万余元。
此案提审过程中,乌市检察院为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要求公安机关通过指定的鉴定部门,对涉案玉器的真伪及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玉器价值180万元。
“被告人认为鉴定价值太低,但该鉴定部门具有专业鉴定资格,我们只能以此为定罪量刑准绳。”办案检察官万曦告诉记者,在同类的玉石案件中,玉石价值的鉴定结果往往与被害人或被告人心里的认定价格有一定差距,这与玉石的特性有关。如某位受害人认为自己被盗的玉石价值800万元,但经鉴定价值却为80万元。
定罪量刑尴尬重重
2012年10月,乌市鲤鱼山路某玉器城被盗,两名犯罪嫌疑人盗窃200多块玉石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玉石总价值达1500多万元。
“1500多万元属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按照这个标准量刑,犯罪嫌疑人常会被判无期徒刑,但其主观意识与涉案物品价值不符,他们在偷盗时并没意识到玉石的价值如此之高。”办案检察官朱建波告诉记者,作为办案人员,应在审查案件真相、如何定罪量刑方面有更多的思考。目前,该案还未作出判决。
另外,玉石鉴定的费用较高,作为办案部门,没有承担此项费用的专门款项,通常受害人和被告人也不愿承担此费用,这也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难度。
“这个问题只能靠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受害人、被告人协商解决。”朱建波说。
“涉案玉石难以追回也是办理玉石刑事案件存在的难题之一。”乌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孟令宇说:“玉石不像手机、手表、电脑等物品,如被盗,可根据其品牌、购买年份等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玉石的价值本身就存在个人认定因素,未见实物就无法估价,在案件审查中,无法估价的物品便不能计算到犯罪数额中。”孟令宇告诉记者,除此之外,玉石类刑事案件中还包括赃物被追回后,受害人认不出自己的玉石等情况。他建议玉石收藏者首先要了解自己的玉石,在交易或代卖前可对玉石进行拍照、称重,以防难以识别。
大多案件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
新疆岩矿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常务副站长岳蕴辉告诉记者,目前,乌市司法机关认可的玉石鉴定部门有两家,分别为新疆岩矿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所,这两个鉴定部门都由玉石专家按照国家鉴定标准来完成鉴定工作。尽管玉石对每个人来说认定的价值都不同,但当玉石成为犯罪案件中的评估实物时,还是应以鉴定部门的鉴定价值为准。
另外,个别玉石收藏者会通过宝石玉石监督检验部门对自己玉石的真假和品种进行鉴定,就像给玉石办理了“身份证”,一旦玉石丢失,比较容易追回。岳蕴辉提示:对玉石进行鉴定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鉴定部门,否则鉴定证书将不被认可。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情况为鉴定价值比个人认定价值低,这时,法官大多会根据新刑诉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较低的鉴定价值作为量刑参照。”万曦告诉记者。
有十多年玉石交易经验的张先生建议,在玉石交易中,勿将没有明显特征的玉石交于他人代卖,以防调换。另外,在交易中,一定要打收条,选择信任度高的对象进行交易,以减少玉石诈骗等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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