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是连环案,请耐心阅读,有点长。—01—
浙江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条小柜的拉链,委托深圳货代订舱,走MSC,19869公斤。做电放,提单复印件显示:承运人为深圳货代(HBL),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墨西哥的曼萨尼约(MANZANILLO,MX),交货地为墨西哥城(MEXICOCITY),责任期间为公路/铁路至门(R/T--DR)。
1月28日装船,运费到付,电放。货物发票价值为140701.9美元。
这个路线得交待一下,墨西哥城是内陆城市,所以要海运到港口后,整柜用拖车再运到墨西哥城。整个过程都是船公司实际负责的。
3月2日早上在去墨西哥城的公路上被抢劫,整柜灭失。
—02—
还好这票货投保了国际货运保险,就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委托了当地的查勘机构跑去看了一下。
3月16日查勘机构出具报告:收货人申报货物进口于2月21日获准、2月24日支付税费;涉案货物在墨西哥内陆运输区段于3月2日被抢劫而全损。
投保金额为154772.09美元(货值加保险加成10%),扣七扣八之后保险公司赔了139294.88美元,然后获得权益转让。
—03—
保险公司就把承运人-深圳货代告了,代位追偿,要求深圳货代赔保险公司139294.88美元及利息。
因为出HBL货代提单的是深圳货代,所以承运人是深圳货代,MSC是实际承运人,保险公司告货代是没毛病的。
深圳货代揪着下面几点抗辩:
1、保险公司赔钱是按商业发票(形式发票)金额赔偿的,应提交外贸合同、报关单等系列证据佐证,所以对损失金额不认可;
2.深圳货代只是订舱的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完成代理义务,对其后的事情无过错,也无需承担责任。
3、对保险公司主张的货物被盗的事实,不认可也不知情;国外提供的查勘报告系域外证据,并非原件,亦未作公证认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04—
法院认为:
1、商业发票记载内容与提单复印件所载货物信息能够相互印证,而保单记载的船名航次与提单记载一致,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低于商业发票记载金额,故损失金额确定无误。
2、本案运输为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为中正公司,确定。
3、本案中虽然不能明确发生了抢劫,但深圳货代在上诉状中表明涉案货物是以公路/铁路至门(R/T——DR)的交接方式,据此可知在货物到港后还需陆路运输,而案涉货物到港时间不明,货代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的最终去向,未完成货物交付。(话外音:货没了,纠结是被抢了还是咋没得,还重要吗?)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深圳货代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款139294.88美元及利息。
—05—
事情还没完,100多万人民币没了,货代也忍不了,船公司爸爸在金钱面前也不好使。
深圳货代把MSC船公司给告了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670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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