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5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与德国之间的制度差异

NO.1-申请途径

与德国不同,中国不允许从发明申请分支出实用新型申请,并且也不允许变更申请类型。因此,与德国相比,在中国提出实用新型申请的途径非常少。对于在德国提出在先申请的申请人而言,只有两种途径在中国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其一是要求德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其二是基于德国在先申请提出PCT申请,然后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选择实用新型申请。

对于第一种途径,可以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的同时提出发明申请,即一案两报。对于一案两报,假如发明申请最终确定可以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申请不同,则申请人可以保留这两个申请。而当发明申请的可授权权利要求存在与实用新型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同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实用新型来保留发明。

对于第二种途径,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仅允许选择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申请类型,而不能同时选择两者。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不能先递交申请随后再补交中文译文,在申请递交的同时必须提供中文申请文件。

-NO.2-保护客体

与能够保护technical products, apparatus and substances的德国实用新型相比,中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更窄,只保护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产品。也就是说,在德国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的化学物质、食品和药物等在中国通常是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只保护产品,但是中国专利局并不是完全禁止在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出现方法或材料特征。中国专利局不允许的是在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方法或材料的改进。如果仅仅是利用已知方法或已知材料来进行限定,则是允许的。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为"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则其包含了对方法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中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此外,如果权利要求为"一种菱形药片,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组分B及40%的组分C构成的",则其包含了对材料的改进,因而也不属于中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另一方面,如果权利要求中仅仅是限定了"在电池负极片上电镀上一层铟或锡原料""阀板与阀环由普通钢材做基材",由于电镀是已知方法,普通钢材是已知材料,则是允许的。

-NO.3-审查

与德国相同,中国专利局也仅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13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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