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比利时的专利无效制度以其区域性分散管辖、双语并行程序为特色,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背景下呈现独特复杂性。
一、法律框架
1、专利类型:
欧洲专利(EP):通过EPO授权后在比利时生效(需提交荷语/法语/德语翻译)。
比利时国家专利:由比利时知识产权局(BOIP)授权。
无效管辖:
EP专利:授权9个月内可走EPO异议程序;超期后需通过比利时地方法院。
比利时国家专利:仅能通过地方法院宣告无效。
2、关键法规:
《比利时专利法》(Code de droit économique, Livre XI)。
《欧洲专利公约》(EPC)。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
二、无效管辖法院(核心特点)
与荷兰的海牙集中管辖不同,比利时实行三院分立制:
1、布鲁塞尔企业法院:管辖区域为佛拉芒大区(荷兰语区),使用荷兰语
2、列日法院:管辖区域为瓦隆大区(法语区),使用法语
3、安特卫普法院:管辖区域为佛拉芒大区,使用荷兰语
注:
原告可按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选择法院(《司法法典》第624条)。
布鲁塞尔法院因国际化程度高(允许双语诉讼),成为80%专利案件首选。
三、司法无效程序流程
1、起诉要求:
诉状必须用管辖法院的官方语言(荷语或法语),但证据材料可附英文版本。
需提交专利有效性分析报告(常由独立专家出具)。
2、程序阶段:
书面答辩期:被告需在1-3个月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可延长)。
技术听证会:法官任命技术法官(法官中必须有技术背景者)主导质证。
口头辩论:聚焦法律争议点(平均2-3次开庭)。
平均周期:18-24个月(比荷兰慢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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