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及实用新型的侵权标准
在比较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原告将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要素,并与被控侵权物互相比较。同时,法官会负责使原被告对每个要素的理解一致。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要素均包含在被控侵权物中,则判定被告侵权(即全面覆盖原则)。
在韩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种类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一)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又可以分为文字侵权和等同侵权。文字侵权,是最基本的侵权类型,即指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所恰当解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中。被控侵权物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要素全部再现,且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要素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在判断等同侵权时,判断主体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申请日期以前的所要求保护的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知晓并理解与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相关的申请之前的所有知识,能够使用普通技术手段(包括实验、分析、制造)进行研究开发,并且能够发挥从公开材料中选择合适的材料、或者优化数值范围、或者替换为等同方案之类的普通的创作能力。
当 前 韩 国 进 行 等 同 侵 权 判 断 的 规 则 由 大 法 院 的Daebeobwon 判例确立。
具体的规则如下:
①两者之间采取相同的原理来解决问题(解决原理相同);
②采用的替换方案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产生与专利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技术效果实质相同);
③替换方案必须显而易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替换方案易想到);
④被控侵权物所采用的技术必须不是公共领域内的公知常识(非公知常识);
⑤被控侵权物所采用的.............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94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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