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4

【知产案例】不规范使用商标,或将构成商标侵权


不规范使用商标或将产生侵权纠纷
- 恒大知识产权小课堂 -写在前面

商标作为企业和商品商誉的载体,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根据恒大多年处理商标纠纷的经验,在市场实际经营中,仍有不少不怀好意的侵权者,试图钻法律的空子,通过改变商标字大小、字形、颜色或是加减文字等等手法,恶意攀附他人商标,以此牟利。

随着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强国的理念,企业也逐步重视起知识产权。但大部分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未足够,认为商标注册授权后,便万事大吉,认为授权商标任意使用在外包装、宣传册上,均是合情合法。

实际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同时第二十四条强调了改变注册商标应当重新提出注册。

原则上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该严格与注册证书上的商标一致。也就是说授权商标,并非企业的"免死金牌",权利仍受到法律的限制。

今日恒大知识产权分享一些因不规范使用商标,被法院判定侵权的案例,希望提醒各位企业家,及时自查自纠,切勿侵权!



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了解什么是"改编显著特征的使用"。

首先我们能看到,甲方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基本相同,为"汾酒"的普通文字展示;而乙商标标样为"青汾"字体的变形,字体被设计成三角形。

在普通消费者在进行识别时,会将重点放在其整体外观,即"三角形"上。但乙方在实际使用上,却将"青汾"二字以常规字体展示。

可在实际应用中,因经营所需,企业未必能按照注册商标标样完整使用。难道不完整按照注册商标标样使用,就会产生侵权纠纷吗?

当然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前述的"商标显著特征",指的是商标整体中最具识别力的部分。

譬如上述例子中,"青汾"字体变形形成的三角形设计,便是商标整体中最具识别力的部分,但该企业在实际使用中改变了该授权商标的显著特征,主观上存在"碰瓷"嫌疑,构成侵权。

再举个例子,一枚图文组合商标,若图形部分仅作为装饰、花纹的情况,那么整个商标具有识别力的部分无疑为文字,只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文字部分不做过多变化,将不构成改变商标显著特征使用。

即"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系正当之举。"除了上述因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导致商标侵权纠纷之外,仍有另一种情况,接下来我们继续举例说明。



拆分、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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